浙江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浙师网信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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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学校数字化改革,提高信息化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新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效用和数据资源的充分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建立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为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列支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全校性应用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信息化基础平台(网络设施、服务器、存储等)的新建与升级改造。教学科研设备、行政使用的除服务器存储外的设备,以及已有项目的维保费,不纳入项目申报范围。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基础平台(服务器、存储等)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由学校统一建设、集中管理。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到校园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等硬件设施的,可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数量、性能需求,由学校统计汇总后统筹规划,统一实施。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重点支持以下项目的申报实施:

1.《浙江师范大学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实施意见》及《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包含的项目,对全校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

2.解决师生关切度高、跨部门系统集成或流程整合、数据集成与共享以及各部门业务信息化关键问题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是信息化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并对年度建设信息化项目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执行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基础设施、校级信息化基础平台的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设,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申报、专家论证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管理、协调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执行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部门内应指定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切实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信息化项目采取项目库制度,每年6月底前提交拟建信息化项目申请书,网信办初审后提交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论证,论证通过的信息化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网信办根据专家意见及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每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建议清单,由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最终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八条 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时需形成详细的建设需求方案并报网信办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方案论证会应知会网信办参加,方案论证通过、完善后方可进入采购环节。实施过程要确定重要的里程碑节点,明确建设规范及网络安全等要求。同一厂商同一项目,必须进行整体性采购,不得为规避采购、财务等制度,蓄意拆分采购。

第九条 项目建设。获得学校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完成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数据中心资源申请、项目建设、网络安全测试、部署、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网信办为每个部门指派一位技术联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协调和配合等。

第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项目建设要明确建设周期,原则上要求一年以内完成,每年6月底前进行本年度项目中期检查,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和经费支付。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应知会网信办参加。6月底前未下达采购任务的项目,项目经费收回用于统筹其他项目开展,被收回经费的项目需重新申报方可进入项目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由网信办统一管理。各部门在拟定合同时,原则上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不能有预付款项。项目验收合格后,须准备好项目合同、验收报告、采购确认书以及发票(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等,交网信办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财务报销。上述手续不齐全的报销单据,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各信息化项目负责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各阶段工作,确保项目在建设周期内顺利完成,并按预算计划执行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校范围内适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4月